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8日衛授家字第1090020862號函暨教育部國民暨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1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08879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肢障者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新卡),障別為肢障者,障礙程度為中度、重度、極重度之子女,就讀大學、專科、高中、國中、國小者,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予以獎助。
三、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9年10月15日(星期四)止。
四、本案相關資訊詳如附件,未盡事宜請向本校輔導室或該會何小姐洽詢,電話:(02)2753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