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2月24日衛部心字第1111760404號函辦理。
三、次按自殺防治法第11條所列之責任通報人員(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不含「自殺意念」)時,應至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下稱本系統)。
四、本系統以「自殺行為(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為線上通報對象,非「自殺意念」通報,如民眾已有實際行動,或已表達有具體計畫(時間、地點)、準備好自殺工具,但並未自殺身亡,則已屬自殺企圖之範圍,應至本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