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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實用技能學程夜間上課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注意事項
壹、依據:
一.業學校法。(92.1.15修正公布)
二.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89.1.7修正公布)
三.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要點。(89.9修正公布)
貳、目的:
一、為提供各校自行訂定補充規定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提供實用技能學程夜間上課學生採計畢業學分之用。
參、學科學分核計方式:
一、每週上課一節持續一學期(或十八週)以一學分計。
二、軍訓(國防通識)、護理(健康與護理)、體育等科目均核計為畢業學分。
三、活動科目(週會、社團活動)視同通識課程,夜間上課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肆、畢業學分採計原則:
一.職場經驗:學生在學上課期間於職場工作,依其職場所習類科相關程度,每學期得採計1~2學分,3學年最高以12學分為限。
二、技能檢定證照:
1.丙級證照取得計3學分;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6學分。
2.採計之學分三學年最高以6學分為限.
伍、附則:
一.前項之學分採計係用以補足應修得畢業學分之用,不得作為抵免修相關科目。
二.各校訂定補充規定應包括學科學分核計及學分抵免審核機制。
三.各校應依實際需要,依據本注意事項自行訂定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
四.學生得選修其他學程採計畢業學分。
陸、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