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4月17日保納新字第11560077941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學生於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及職業安全,勞工於受僱時,雇主應依規定於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先予敘明。
三、上開「三保」之保障範疇包含:
(一)勞工保險:提供普通傷病事故及離職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就業保險:提供勞工於失業及職業訓練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提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其本人或家屬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考量中途離校學生多有提早進入職場之情形,對相關勞動保障制度認識有限,請學校於個案輔導、職涯輔導或相關宣導時機,協助轉知前開規定,並提醒學生確認雇主是否依法辦理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