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創新‧適性‧快樂學習 「醒覺人心‧吾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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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健康活力社團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團係依據教育部「防治藥物濫用專案實施計劃」經學校核準成立,定名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健康活力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宗旨為「防制學生濫用藥物」、「消除菸害」、「預防愛滋」、「反酗酒」、「反檳榔」等,以創造純淨學習環境、維護同學健康。 第三條 本社社務為: 一、宣導反毒、反菸、反愛滋、反酗酒、拒嚼檳榔活動及認識。 二、接受教育部軍訓處之各項政策法令推行並協助執行。 三、教育本校師生「春暉專案」及其他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四條 本社址為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一段75巷80號;綜合一、二教室為社團活動地點。 第貳章 社 員 第五條 凡本校學生得於學期初招生時間內申請入社,通過申請之學生始可參加;凡本社社員皆為社員大會之當然成員。 第六條 紫錐社員信條: 一、尊敬師長。 二、遵守校規。 三、熱誠負責。 四、敬業樂群。 第七條 社員權利如左: 一、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二、有參加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對本社有提供意見之權利。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 社員之義務 一、對於本社規章及決議案有遵守履行之義務。 二、對本社有提供隊務及活動有負責推行之義務。 三、凡本社社員入社均需繳納社費(包含入社費及其他活動所必須之經費)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如善盡維護場地及其設施完整之責。 第參章 組織及職責 第八條 本社最高權利機構為社員大會並共同監督開會所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九條 幹部組織及執掌 本社社員大會下設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公關組、活動組、服務、文書組、美編組、總務組等,並以指導老師為顧問。各職務職掌如下:
第十條 本社指導單位如左: 一、新北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 二、本校學生事務處。 三、本校輔導室輔導老師。 四、各年級導師。 第肆章 選 舉 第十一條 每學年召開社員大會,於期末選舉新社長、副社長。 第十二條 本社各幹部均由社長、副社長提名經社員大會同意選任之。 第十三條 本社所有幹部每任任期為一學期。 第十四條 選舉程序: 一、候選人登記 二、資格審查 三、公告候選人名單 四、社員投票 五、開票 六、公告當選名單 第伍章 會 議 第十五條 本社如需召開臨時大會,得由社長報請指導老師核准後召 召集之。 第十六條 本社秉承上級長官之指示由學務處輔導,得邀請師長列席 指導。 第陸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社社員、幹部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社各項會議均按會議規則規範之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如欲修改或刪除須經社員大會同意之。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或習慣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奉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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