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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活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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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健康活力社團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團係依據教育部「防治藥物濫用專案實施計劃」經學校核準成立,定名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健康活力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宗旨為「防制學生濫用藥物」、「消除菸害」、「預防愛滋」、「反酗酒」、「反檳榔」等,創造純淨學習環境、維護同學健康。

第三條 本社社務為:

 一、宣導反毒、反菸、反愛滋、反酗酒、拒嚼檳榔活動及認識。

 二、接受教育部軍訓處之各項政策法令推行並協助執行。

 三、教育本校師生「春暉專案」及其他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四條 本社址為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一段75巷80;綜合一、二教室為社團活動地點。

第貳章  社  員

第五條  凡本校學生得於學期初招生時間內申請入社,通過申請之學生始可參加;凡本社社員皆為社員大會之當然成員。

第六條 紫錐社員信條:

       一、尊敬師長。

       二、遵守校規。

       三、熱誠負責。

       四、敬業樂群。

第七條 社員權利如左:

       一、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二、有參加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對本社有提供意見之權利。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 社員之義務

       一、對於本社規章及決議案有遵守履行之義務。

       二、對本社有提供隊務及活動有負責推行之義務。

       三、凡本社社員入社均需繳納社費(包含入社費及其他活動所必須之經費)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如善盡維護場地及其設施完整之責。

第參章 組織及職責

第八條 本社最高權利機構為社員大會並共同監督開會所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九條 幹部組織及執掌

       本社社員大會下設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公關組、活動組、服務、文書組、美編組、總務組等,並以指導老師為顧問。各職務職掌如下:

  1. 社長:承學務處生輔組及指導老師之指示,執行「防制藥物濫用專案」及「安全教育」工作,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負責綜理本社事宜。
  2.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本隊事宜,社長缺席時得代理之並負責社團活動安全及設施器材之維護與保管之責。
  3. 執行秘書:協助社長、副社長處理社務,宣達社務及督促工作之進行,規劃並督導本社全年社務執行;會議之召集、校內簽呈之擬定與簽辦。
  4. 公關組:設組長、組員若干,負責本社對外活動聯繫與外校社團之協調調、拓展社務,掌握本社社員與友社聯繫資料。
  5. 活動組:設組長、組員若干,安排學年度之行事曆、活動策劃及流程安排,負責本社所舉辦各類活動推行。
  6. 服務組:設組長、組員若干,負責活動之場地佈置、秩序之維護、接待服務及其他服務事項,維護社團環境之整潔。
  7. 文書組:設組長、組員若干,負責本社照片、文書、社務資料之整理與會議記錄彙整,維護社團文書資料保管之責。
  8. 美編組:設組長、組員若干,負責本社各項宣導海報之製作、公告等製作與管理。
  9. 總務組:設組長、組員若干,負責本社財務管理、預算之編列與經費支用管制,並於每學期期末有公佈經費使用狀況之責。

第十條  本社指導單位如左:

一、新北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

二、本校學生事務處。

三、本校輔導室輔導老師。

四、各年級導師。

第肆章  選  舉

第十一條  每學年召開社員大會,於期末選舉新社長、副社長。

第十二條  本社各幹部均由社長、副社長提名經社員大會同意選任之。

第十三條  本社所有幹部每任任期為一學期。

第十四條  選舉程序:

        一、候選人登記

        二、資格審查

        三、公告候選人名單

        四、社員投票

        五、開票

        六、公告當選名單

第伍章  會  議

第十五條  本社如需召開臨時大會,得由社長報請指導老師核准後召

召集之。

第十六條  本社秉承上級長官之指示由學務處輔導,得邀請師長列席

指導。

第陸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社社員、幹部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社各項會議均按會議規則規範之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如欲修改或刪除須經社員大會同意之。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或習慣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奉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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