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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關「保障未滿16歲之學生受雇從事工作之權益」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關保障未滿16歲之學生受雇從事工作之權益,維護其身心健康,請學校及導師主動關懷。並請加強宣導有關童工及工作性質之限制。
*童工: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雇從事工作者。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間內工作。
如發現學生在外工作遭受事業單位不當對待情形,請主動關懷並協助向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已維護學生勞動權益。
相關法則請參考附件。
勞工委員會.pdf 90.18K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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