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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勞動部修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附件1),併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附件2)各1份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1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24061A號函(附件3)辦理。
二、為免學生求職(打工)遭詐騙,導致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等情事發生,勞動部於旨揭契約範本增訂「雇主不得要求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等事項,以強化求職(打工)學生識詐意識,降低個人財務損失。
三、另增列保障部分工時勞工權益相關規定,並配合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勞動法令之修正及更名,酌修文字。同時配合「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新增之通勤協助內容,明定勞雇雙方應依該要點約定通勤協助事項。
四、請學校推廣運用,並可視需要於公共空間、或舉辦打詐等活動時宣導,以擴大宣教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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